传统哲学纠纷解决法

介绍

任何社会,纠纷都应该和平解决。如果纠纷太多,人们之间就无法维持良好的关系,社会的安宁就会受到威胁。从理论上讲,争议是指“通常无法在双方之间达成初步协商,而是通过某种标准程序表达出来的公开主张”。要解决纠纷,就必须有一个解决纠纷的组织。争议解决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两类:诉讼型和调解型。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中国古代的纠纷往往通过仲裁和调解来解决。正如美国仲裁协会前主席所说,“中国的传统观点是通过极其友好的谈判来解决争端”。

中国人喜欢用非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中国人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有可能,争议就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在参与仲裁时尤其如此。可见,即使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每个参与仲裁的人仍然会被告知必须降低要求,否则‘吃亏’。因此,如果一方坚持彻底捍卫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完全恢复原状,那他就不应该再选择仲裁了。”

这同样适用于任何社会,无论文化有多么不同。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理念与现代西方的纠纷解决理念有一些相似之处。不能说只有中国传统社会才偏好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经常被用来解决与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被用来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对所有类型的争端的传统看法是相同的。这似乎表明西方与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有着不同的理念。

在西方,“传统把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于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的观念是无法接受的:合法权利怎么能被放弃呢?正如休曼所说,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权利和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的判决“要么让你拥有一切,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使是平等的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存在争议,则提起诉讼,并根据双方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法院系统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公众关心的并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解,以达到一丝一毫的利益调整。”“因为“在公众眼中,这种解决方案是懦弱的表现”,“正义不会因此而实现。”然而,对于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库。

值得肯定的是,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力也从未丧失。事实上,它在过去一直受到批评,1949 年以后出生的几代人也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教育。但北京的一名官员承认,在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中发挥了作用。因此,深入了解这样一种极具影响力和韧性的文化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有利于提高现代纠纷解决水平。

在传统中国,怨恨由来已久。反映这种态度的谚语有很多,比如“饿死不做贼,烦死不怨”、“欲上不上法庭”等。活着,想死就别下地狱。”原因之一是当事人受到衙门诉讼律师的骚扰。剥削衙役,衙役和走狗就靠这个谋生。此外,避免诉讼也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中国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都同意避免争论。他们认为,纠纷(各方之间冲突的表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一般秩序。因为,根据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持续存在……和谐或统一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地表达出来,以强调其主题。

因此,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诟病。毫无疑问,儒家思想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墨家也参与其中。除佛教起源于印度外,其他学派都可以在中国早期的哲学著作中找到依据《易经》。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评,因为它最终给各方带来灾难。这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定下了基调。

但我们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成不变。以儒家思想为例。汉代的儒学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很大不同,也与宋代的儒学不同。尽管如此,有一件事仍然是一样的:应该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将不同时代的儒家视为一派。在讨论其他思想流派时也可以这样说。但不能说所有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些人认为诉讼是不可避免的,甚至认为诉讼会有好的结果。他们的意见也应该被考虑。

和谐

颂扬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只要人们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谐就有可能。因此,传统中国司法官员的角色与现代社会法官的角色不同。司法官的首要职责是教育人民的礼仪。据说,舜帝任命高陶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判官时,“任命”二字强调了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责任。孔子认为,司法系统的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没有纠纷或犯罪的更加宜居的社会。使用法律或惩罚是试图创造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汉代及以后各朝代,政府都变相制定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实际需要,并同意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表现良好。法律可以。

不同的思想流派颂扬和谐。孔子的追随者荀子将其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有生命气息、生命和意识,还有道德感和正义感。这就是为什么它们是世界上最高贵的物种。其体力不及牛,其速度不及马,而马、牛却为人所用。为什么?我认为这是因为只有人类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则不能。人们为什么能够组成社会?我认为这是由于社会分类造成的。社会分化如何转化为行为?我想这是因为人的道德和正义感。因此,如果将他们的道德感和正义感运用到社会分类中,就会产生和谐。种和则合,合则体力大,合则力大。体力大,就有真正的力量;体力大,就有真正的力量;体力大,就有真正的力量。如果有真正的力量,就会战胜一切。有争,则乱;有纷争,则乱;有纷争,则乱。有无序,就会分裂;有无序,就会分裂。如果有分裂,就会有弱点;如果有分裂,就会有弱点;如果有弱点,就无法战胜一切。这就是为什么纪律和道德原则即使在最短的时间内也不能被忽视。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结果,社会结构就形成了。

在传统中国,“个人融入社会,依附于群体,依附于和谐观念”。和谐的概念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一切都各就其位。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了。要想保持和谐,就必须遵守天理。有了这种天人合一的观点,人类终于得到了天的标志。这个思想至今仍有影响力。

对于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并不意味着各个成员主体权利的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社会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已经存在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除非它的某一因素扰乱它。 。

这为中国式纠纷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纠纷或冲突是不好的,因为它们扰乱和谐,预防纠纷比事后解决更好。

儒家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有很多仲裁,所以儒家思想经常被借用。对于儒家来说,成功解决纠纷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人的权利或判给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而是教育当事人遵守道德规则。这些规则包含了适度和宽容的思想。温和的思维可以防止人们诉诸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例如诉讼或暴力)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宽容的思想使人们无法坚持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他们有权获得这些利益。 “宽容体现了群体优于个人的观念。它需要冲突双方互相妥协,以恢复公平。”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想法,他们就会始终考虑他人的需求和感受,并利用自我控制来防止纠纷。君子不与人争斗。他不应该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事,尤其是当这会伤害他人时。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让位于维持和谐。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全社会都效仿的话,当然就不会有纠纷了。而且,儒家思想的本质是自强不息。别人做不好,君子也应该做好。儒家认为,每个人最终都可以受教育成为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对自己权利的侵犯,以便向别人证明他们是如何做的。这样,就会教育更多的人成为君子,纠纷就会少一些,即使有几个,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儒家道德规范外在表现为礼。唱礼体现了传统的儒家思想。 “礼的普遍效力,是基于古圣先贤创造天人合一的事实。”

儒家世界观本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就无法形成规范后人行为的礼仪基础。根据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改变只会破坏它。事实上,孔子是中国古代最著名的传统思想家。他曾坦言自己只传播传统思想,没有创新。他还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仪是周朝的东西。在封闭的环境中,习惯成为调节人际关系的最佳规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的情况下,人们只需遵循习俗就可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会变得更容易被接受,社会和谐才能得以维持。长老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更多。这种假设是服从权威态度的原因之一。

在儒家看来,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不同的关系。两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礼仪阐明了他们对待他人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遵循礼教,社会就会和谐。那么,防止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教育人们遵守礼节,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如果出现纠纷,解决纠纷的过程就会被视为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导人们如何按照礼仪行事。

法家

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王子的愿望都是成为皇帝。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家提出了“法治”原则,即人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了赢得诉讼,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人际纠纷太多,国家的最终国力只会急剧下降。为了强国,法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防止纠纷。

纠纷的预防也与法家的法治思维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没有法律,因为古人生活简朴。后来,人们倾向于解除联系并开始扩展他们的自身利益。因此,冲突和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社会中的强者和多数人比弱者和少数人具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了避免冲突和纠纷,古代先贤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人际关系、界定权利和义务、区分所有权。根据这一理论,预防纠纷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慎到认为,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也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它特别强调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去追,划分就无法决定。如果你把兔子积满市场,而不顾过去,你一定不要兔子,划分就不会战斗。”超过。”

在沈导看来,纠纷预防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法律应该尽可能详细,不留任何争议的余地。

正因为强调预防纠纷,所以法家并不特别注重纠纷的解决。理论上来说,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有了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该有争议。凡有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的利益是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就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来解决存在的问题。目标是防止将来出现类似问题。

莫家

墨家思想虽然普遍不为诸侯所接受,但在战国时期影响力仍然很大。墨子并没有明确说人不应该与人发生争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推断出他是推崇和谐的。到了墨子时代,中国正处于动乱之中。 “饿者无食,寒者无衣,累者无息。”

因此,冲突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墨家认为,痛苦的原因只有一个:人与人之间不相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该。如果这样的话,社会就会出现“强者不扶弱者,大众不掠夺少数,富者不欺贫者,高贵者不骄横,奸诈者不欺弱”的局面。欺骗愚人”。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发生的社会里,诉讼已经不应该被考虑,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因为总体上人们不会有任何纠纷。

墨子不仅空谈,而且还将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战国时期,他们形成了纪律严明的行动组织。它的首领叫橘子。其他成员称为墨客。巨人向他们发出命令并可以执行他们。其目标是将世界变成一个更美好的居住地。需要注意的是,墨家采用了功利主义的观点来宣扬其“兼爱”思想。他们说,爱他人最终将使每个人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仰。人们产生争议有两个原因。主要原因是人都是自私的。因为自私,人们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伤害他人。另一个原因是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当标准不同时,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纠纷最好的办法,要么解决纠纷,要么仍然遵守遵循天理的纠纷预防规则。按照墨家的理解,这条规则就是“爱天下而爱天下”。

墨子以悲观的论调看待人性。他认为人们无法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思考问题。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法家用刑,墨子用利诱。墨子主张,感应最终可以导致大家相爱(“兼爱”)。

道教

道教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不关心人际关系,所以他们从不规定人们应该如何做人的规则。但和其他思想流派一样,道家也有和谐的思想。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儒家、法家、道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此外,这还涉及其对经济衰退的偏好。对于道家来说,事物的最初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罕见。事实上,在各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常被视为自然秩序,也被用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特别是从道家和儒家的角度来看,就是这种被推崇并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对于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谐关系是最幸福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受到公众谴责。道教把自我控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要素。老子说:“罪莫大于欲,祸莫大于不满足。”

人之所以有纠纷,是因为有欲望而得不到满足。老子提出,人应该尽量无欲无求。因此,他们不应该担心。我认为争论是一件坏事。他给人们指导原则,但没有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圣人不积累,因为他认为别人已经拥有更多,既然他给予别人,他就拥有更多。”

老子所描绘的理想社会是没有争议的。从字面解释,可以认为每个人都过着完全孤立、与他人没有互动的生活。不鼓励争取私人权利。老子认为,没有纷争,皆大欢喜。虽然他说人们不应该争夺私权,但他在表达这个意思时却毫不拐弯抹角。他相信那些能够容忍的人最终会得到更多。天道偏向于自然,越是无为,就越是长久。其实,淡泊世俗的人,就是顺应天道的人。这种思想被称为“天道无为”。所以,天道的伤害有余而不足。谁避免了诉讼,谁就最终获胜。一般来说,原则应该是:“不发生纠纷,调解。”

按照老子的说法,法律不需要存在,也不会被接受。建立理想社会的第一步就是废除法律。这个想法是让人们回到纯真的状态。之所以有这样的观念,是因为“法盛则贼多”。这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老子并没有说不应该遵守规则。至少要遵守天法。其基本本质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可能是中国版的自然法。虽然我相信上天是无情的,但我仍然认为上天总是眷顾好人的。因为法律是为了颠覆天道而制定的,比如“得不偿失而有余”,这是违背天道的。因此,该法律应该被放弃。庄子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主张“避免斗争,破坏平衡,人民不应该打仗”。

并不意味着遵守规则的人会过得更好。人如果犯了错误或者贪婪,最终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因为“天网恢宏,无一遗漏。”

佛教

汉代以后佛教对中国产生了影响。据说公元381年左右,中国西北地区大多数人信仰佛教。一位三度出家的皇帝也宣布佛教为国教。尽管儒家思想在中国的影响力较大,但佛教仍然主导着汉唐哲学的发展。佛教起源于国外,其法律观念与儒、法、道完全不同。

在某些方面,它与道教相似。其中心思想是提高自我以达到完美。与道教一样,它不关心人际关系。看起来也不追求和谐。但和谐思想在佛教世界观的发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一个部分都依赖于其他部分的生长,因为它们都是紧密相连的。为了实现完美,人与宇宙必须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谐,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没有和谐就不可能有提升。

佛教崇尚和谐,试图避免一切争端。用佛教的话来说,“出家与世间无关。”

儒家诉讼观

儒家哲学虽然影响很大,但现实社会不可能和谐,纠纷在所难免。儒家思想以其巨大的影响力,自汉代以来成为正统学说。儒家规则被普遍接受。四书五经也成为评判民事活动的客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中国的好官首先必须是儒家。因此,儒家厌恶抱怨与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习惯有很大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儒家认为儒家模式在现实中行不通。

中国传统社会“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利,只有家庭而没有个人,只有干涉而没有自由,只有特权而没有平等,只有包容而没有纷争”。它不像西方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标准,保护弱势群体”。它只是“考虑贤人的标准”。这就是为什么它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这种制度可能在一个只有君子的理想社会中起作用,但期望每个人都能自我控制、没有争议是不现实的。在传统中国,“权利并不像西方人想象的那样绝对、固有、一成不变。在中国,随着相关权利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责任也发生变化,条件也在重新定义权利。” A 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取决于他的道德和社会地位。由于强调责任,个人权利的保障变得不足。因此,有权力的人压迫无权力的人是很常见的事情。即便是现在,关于中国社会的最新权威研究仍然表明:

在描述纠纷时,信息显示,人们支持强调群体利益、维护宇宙和谐的传统儒家模式,并表示偏好仲裁,不愿诉讼。在现实中,法律行为被描述为追求个人利益和争夺权力关系。

在传统中国,官员被称为“父官”。它的使命之一是保护普通民众。但并非所有“家长官”都以海瑞(以“替穷人解决财产纠纷”而闻名的明代法官)为榜样。他们常常做相反的事情。儒家模式推行以来,陷阱屡见不鲜。因此,一些儒家偏离传统方法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人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明朝大臣丘浚认识到“人有欲望,是自然之事,故不能避免诉讼,应当采取诉讼”。清代大学士崔恕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中都存在诉讼,人们交往中,诉讼是常有的事,这是人性所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这代表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模式的争议解决视角,传统模式承认冲突和争议是自然的。事实上,同样的观点由来已久,但由于中国传统的争端解决基础,并未得到广泛接受。

乍一看,崔恕似乎提出了一个理性的争议解决观点。但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他的理论也保留了传统的东西。其目标也是建立一个没有纠纷的理想社会。根据他的理论,是否存在争议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合法(不合法)或不合法(不违法)。如果合法的一方总是获胜,非法的一方总是受到惩罚,那么就没有人敢做坏事了。没有人做坏事,就不会有纠纷。如果是这样,一个理想的社会就可以不经斗争地建立起来。一种理论赋予官员一项繁重的责任,需要与正统观点联系起来。但这里的焦点已经改变。官员不应亲自介入委托其调查的事项。他们应该从合法当事人的角度解决纠纷。因此,培养协调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结论

儒家、法家、墨家、道家、佛家都主张和谐原则。共同点是避免争议。一些儒家已经接受了争论是司空见惯的观点。但他的学说与孔子其他弟子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同意消除争端,但想以另一种方式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

总的来说,不同的学派提出了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儒家礼教为良好行为提供了标准。尽管儒家制度经常被滥用,弱者被剥削,但大多数儒家并没有放弃和谐的信仰。但一些儒家也建议传统的诉讼观念应该改变。他们认为不应抵制诉讼。这可能是争端的最终解决方案。

法家和墨家采用功利主义的视角来考虑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法家用刑罚来防止人们发生争执,墨家则通过主张爱护他人的人最终受益来诱导人们避免争执。道教和佛教都是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思考问题。他们相信,如果每个人只管自己的事,最终会达到和谐的状态。

参考文献

《香港法律学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册,2000年,第315页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