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牧民就业的法律保障

曲宏

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农牧民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农牧民就业法律保障,要完善促进农牧民就业转移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深化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立法完善。

农牧民就业的法律保障,既是农牧民劳动权利实现的保障,也是农牧民从事具体劳动活动的保障。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牧民向城镇转移,从事非农产业。这些农牧民的转移就业是就业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随着职业农民概念的发展,引入并逐渐被人们广泛认可,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也被视为就业。因此,对农牧民就业的法律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对农牧民转移就业的保护和对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保护。

1。农牧民转移就业有法律保障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国家对公民的劳动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为公民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公民实现劳动权利提供物质基础。 《劳动法》是目前我国保障农牧民搬迁就业的最基本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体现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劳动关系,无疑是农牧民转移就业最有效的保障。要加大宣传宣传力度,让农牧民学法、懂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目前,促进农村牧区农民工就业的法律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对促进农民工就业、促进农牧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以《就业促进法》为核心,促进转移人口就业

《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农民工就业的核心法律。在《就业促进法》框架下,国家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相关财政政策,加大相关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关于搬迁人口就业培训,《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各类培训。为进城就业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就业促进法》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对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帮助。

(2)地方促进就业法规,引导本地转移人口就业

全国就业促进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地方《就业促进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措施。内蒙古落实农牧民各项就业规定,是促进农牧民向城市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创造城镇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农牧民还存在诸多不适宜转移就业的因素,迫切需要跟进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结合自治区实际,结合《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将自治区以往促进就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升级为地方性法规,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促进劳动成果实现全职工作。 《条例》针对内蒙古流动人口就业问题,专门制定了户籍转移、子女就学等保就业政策措施。劳务协作、劳务对接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就业的有效措施。在转移人口就业培训方面,《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准备制度,对城乡未继续教育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结合少数民族农牧民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基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汉语教学,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就业。此外,还针对解决转移人口就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了相关意见和办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也属于失业登记范围,转移人口的就业将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因此使他们能够获得更有效的就业保障。

2。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法律保护

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关系保护范围。应从保障生产的角度进行审视,重点关注农村土地的法律保护。在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宪法》和《物权法》的基础上,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土地改革法》和《城乡规划法》5部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7部相关法律,以及《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一些相关法律。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也是农牧民不可缺少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农牧民具有安全保障功能。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基础;同时,让农牧民安心从事农牧业生产,离不开社会保障的作用。在城乡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农牧业人民的社会保障更加至关重要。因此,对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二是农牧民的社会保障。

(一)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

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或者按照协议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它是土地生产功能的首要保障,也是农牧民的重要社会保障。 《宪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两级管理机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物权法》肯定了产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牧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为基础,有权依法占用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从事活动,法律保障了农民、牧民的基本权利。农牧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等农牧业生产,收获农畜产品,或者从承包地获得租金。

(二)农牧民社会保障

农牧民社会保障对于农牧民安心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农牧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权、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四项。农牧民作为公民和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农牧民只有获得社会保障权利,才能平等地得到社会保障机构的制度性保护。我国关于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劳动法》。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接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必须为劳动者休息、休养、疗养提供条件。除了立法保障外,党和国家政策也提供重要保障。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确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适当的保护,并且是可持续的。

3。完善农牧民就业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在保障农牧民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为止,农牧民的就业保护仍以政策为基础。这就需要把政策转化为法律,为农牧民提供就业机会。长期、稳定的保证。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农牧民就业转移

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加快户籍、土地、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相关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其促进劳动力转移的负面作用农牧民就业,充分发挥法律作用促进农牧民就业。内蒙古自治区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符合当地民族、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转移就业。此外,还要搭建农牧民就业服务法制平台,让农牧民学法、懂法、懂得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他们自己的品质。一旦发生纠纷,必须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二)加快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放宽经营权要以稳定承包权为基础。因此,要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承包关系固定在法律形式上。必须明确,土地流转是农牧民承包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承包权,流转必须是农牧民自愿的,否则就会侵犯农牧民的承包权。土地流转的原则是以保护耕地和牧草为基础。流转后,土地利用情况不能放任不管,特别是对于没有农牧业经营经验的企业。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引导。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村委会不得为了一时的招商引资而阻止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要加强土地流转宏观调控和管理,实现土地合理流转、高效利用。违反流通政策的做法和行为要予以制止并严厉查处。建立严格的土地流转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

(三)深化制度建设,加强农牧民社会保障法制完善

本着尊重依法平等保护每个人基本权利的理念,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完整的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用法律手段实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普遍化。农村牧区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牧区医疗保障制度、农牧区养老保障制度等,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保障牧民进城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就业,通过立法解决根本问题。问题。具体而言,农牧民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可从四个方面加强:一是深化“新农保”制度改革,提高保障标准和协调水平,构建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牧民;二是一是加大农牧区医疗保障力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三是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五保户和贫困户集中供养。医疗救助和救灾的水平和强度;四是加大农村牧区公益设施建设投入。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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